本文通过一个实务案例,说明海关主动披露等政策对企业无疑是利好,但企业仍应谨慎评估政策对其的适用性,以免对其后续经营造成阻碍或不利影响。
作者丨王峰 王安艺
近年来,为了支持企业健康发展,海关不断增加便利企业的措施,其中之一就是扩大企业主动披露违规行为而免于处罚情形的范围,并将不影响海关企业信用的罚款上限提高至100万元(具体内容请参考附注)。
很多中国企业,特别是一直注重贸易合规的企业也考虑利用这些便利措施解决日常经营中出现的难点问题,如进口申报价格的正确性,海关编码不一致等问题。企业的出发点是好的,但从法律角度而言,企业本身是否满足海关主动披露的要求,或是是否一定要采取主动披露方式以解决潜在问题,需要谨慎考虑。
首先,主动披露的一个重要前提是企业确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即违法行为,那么我们需要考虑日常工作中的如价格申报正确与否、海关编码不一致等问题是否是违法问题,其次,根据法律整体思路(即从法律视角理解技术争议事实、证据链条、救济途径和方法等),分析判断是采取主动披露方式止损和解决,还是采取其它途径解决问题。我们通过2023年处理的归类案例进行分析。
一、案例背景
一家非常注意贸易合规的知名外资企业,从2013年至2020年,多次就其产品与海关做过归类方面的沟通,如早期的预归类、后续海关审查探讨产品的海关编码,基本上每次都是按照海关要求使用海关确认的海关编码进行申报。
而在2023年,经内部自审并与某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咨询,认为存在某一产品海关税号申报不实。主要原因是国外总部认为就此产品国内外海关编码不同的情况,应统一该产品的海关编码,经某四大会计师事务所计算三年补税金额及预估最高罚款合计六百余万元,应向海关主动披露。
二、我们的观点
回归事情的本质,我们注意到客户曾从2013年开始,多次对产品委托第三方进行海关预归类,并据此报关;且之后海关曾查验该产品归类,经客户提交说明资料,并未要求修改申报。换言之,企业完全符合《海关总署2012年第2号行政解释(关于商品归类申报不实的解释)》[1]的第二条,在不存在应当被认定为税号申报不实情形的前提下,若海关对当事人申报的税号曾进行实质性归类审核,且进出口货物已通关放行,而海关在事后审核认定或当事人就同样货物再次申报过程中又认为其归类错误,则当事人的申报行为不构成税号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海关应不予行政处罚,而予以修改报关单或补征税款进行纠正;前述实质性归类审核包括化验检测商品成份且未对归类认定提出疑义、查验核对归类、补充申报归类事项或修改报关单归类事项等形式。据此我们认为,客户是否属于税号申报不实而应向海关主动披露的情况仍有探讨空间。
三、我们建议的行动
根据海关现有制度等,我们的建议如下行动:
1、首先,与海关专门负责该产品归类的官员非正式沟通,取得专业意见,作为后续工作的基础。(海关具有价格、归类、原产地、检验检疫等诸多专业领域的监管职能,术业有专攻,找到专门负责的官员取得相对权威的意见很重要。)
2、而后,申请海关预裁定(还有其它方式但视情况而定),以海关认可的书面形式固定归类结果。(海关预裁定决定三年内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是对归类、原产地、价格等海关事务进行确认最有效的制度之一。)
虽然上述步骤说着简单,但在实际执行中经历了和专门负责归类的官员的多次沟通、讨论、举证、论证、再举证再论证;和客户境内外产品技术经理,业务团队反复讨论,追踪产品历史变化等等。最后,海关专门负责该产品的官员最终认为该产品应当归入的税号与我们的意见相一致,虽然是新的海关编码,但与现使用编码无进口税差,为客户免于承担高额补税及罚款提供了有力支持。
四、对企业的经验与建议
结合上述案例和我们在海关与进出口方面的经验,以及海关的变化,我们总结以下几点经验与建议,供大家参考:
1、海关和进出口方面的各种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条例和规章,都属于法律范畴,建议企业考虑专业律师的支持
需要明确的一点是企业向海关申报产品的海关编码是法律行为,强调的是法律行为的完整性、合法性和合理性。针对这类事情不仅仅需要考虑海关日常执法的习惯问题,还要结合法律争议中,如行政复议和诉讼,对待上述法律行为如何思考和判断。所以,专业律师在帮助企业时,会从日常实务操作和争议解决(底线思维)两个角度思考,为企业提供更加全面、正确的建议。
2、中国海关更倾向专业律师提供帮助
从我们接触海关总署、缉私和地方海关(上海、广深和天津海关等),以及各个部门(税管中心、关税处、稽查科等)的整体情况看,海关越来越倾向于专业律师的参与和支持。
海关在执法层面也不想出差错,但海关官员背景各不相同,法律知识也不尽相同。专业律师参与,不仅仅能够对海关专业问题予以更充分地探讨,也从海关执法风险角度,帮助海关更精准把关,帮助减少海关后续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方面的法律风险。
3、从法律角度看跨国企业税号归类差异
从海关商品归类的技术层面看,特别是对于外资企业,境外关联方出口时所用产品税号与境内进口申报的税号即使前四位不同的情况也是存在的,这是因为虽然进出口国(地区)原则上均遵循世界海关组织关于商品归类的统一协调制度,税号前四位甚至六位一般相同,但各国(地区)对于进出其境内的商品海关归类依据其税则、注释、决定、裁定等可适用的制度仍然有管辖权和解释权。我们也遇到过国内海关依据国内法律和相关商品归类注释、决定等不认可外国海关裁定的税号(前四位即不一致)的情况。
所以,从法律角度而言,是可以保留同一商品,在不同国家使用不同的海关编码。当然,这需要经过谨慎论证才行。
4、确定正确的解决策略
找对解决问题的方法很重要,具有丰富经验的好的专业律师对此亦有帮助。如前述案例中,我们基于客户提供的信息,从法律角度进行了初步判断后,在战略层面制定了正确的解决方法,避免了企业初步认为是税号申报不实而需要补税和潜在被处罚的情况。
在战术层面,我们利用海关便利化措施,与海关专门负责该产品归类的部门和官员探讨,取得相对权威的意见。在预裁定申请不顺利的情况下(从实际操作的角度,企业可能无法完全满足海关预裁定主管部门(关税处)官员的要求),利用验估上报归类问答的方式获得最后结果,从而最终获得了对企业有利的结果,达到了企业的合规目的。
五、结语
海关不断扩大主动披露减免处罚的范围对企业无疑是利好,但企业仍应谨慎评估其日常法律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范畴,其它利好政策亦然。特别是需谨慎评估海关商品归类等技术性较强的事宜,以免“不懂法”导致对后续经营造成阻碍或不利影响。
附注:
扩大企业主动披露违规行为而免于处罚情形的范围情形具体包括:
1、放宽涉税违规行为主动披露的时限至六个月(对漏缴、少缴税额无限制),或两年(若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税款比例30%以下,或在100万元以下);
2、增加主动披露免于处罚的情形,包括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加工贸易违规、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或监管秩序、违反海关对货物监管的规定、违反海关检验检疫规定的特定情形。
对于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对涉税金额无限制的涉税违规和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行为主动披露的时限从其他企业适用的六个月进一步放宽至一年(对于涉税占比30%以下,或在100万元以下的情况,披露时限与其他企业同为两年)。此外,高级认证企业主动披露违规行为的,其适用的海关便利化措施在海关立案调查期间不暂停适用。[2][3]
[1] 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2] 《关于处理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27号),有效期自2023年10月11日起至2025年10月10日。
[3] 《海关总署关于处理高级认证企业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87号),自2024年7月22日起执行。
王安艺 律师
北京办公室 合规与政府监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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